武政办〔2006〕114号
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南平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06〕23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平市纪委 南平市监察局
(2006年10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着眼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目标,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市场化取向的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在坚持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四者统一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资源配置体系。
二、配置范围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据法律法规,经过科学合理程序,运用价格调节的手段,将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
1、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商业性开发与经营。已推行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探矿权“招拍挂”制度的,要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的范围;
2、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或专营性项目,如网吧经营权、文化体育活动冠名权等;
3、依附于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经营性项目,包括户外广告、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4、非经营性的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的日常养护,公共场所保洁,大型公共设施的物业管理等;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生产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出让、租赁等;
6、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如罚没公物及其他公物的委托处置权、物品采购权等。
除以上六个方面要加以重点推进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许可,具有经营效益,人民群众比较关注,易于滋生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公共资源配置项目,都要逐步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轨道。
三、配置原则
1、依法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公共资源配置的主体、程序、范围、条件、方式等,都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场主体法定义务之外的负担。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配置”,提高透明度,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坚持诚实守信,禁止非法竞争,不得有欺诈行为。对涉及公益事业、属于政策经营亏损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偿。
3、效率原则。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后的利用率及产生的质量、效果等,必须优于配置前,达到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协调,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4、利民原则。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群众满意和促进发展为根本标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注重协调利益关系,及时防范和化解负面影响。
四、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若干意见》,深入了解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概念和范围,认真领会精神实质,正确把握工作重点,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引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大局观念,积极支持配合改革。要及时总结各单位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充分利用简报、报刊、电视、网络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2006年11月?12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能推向市场的都要推向市场”的原则,对本部门所掌握的公共资源进行调查摸底,认真填写《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项目申报表》,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纪委、监察局。各县(市、区)也要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行调查摸底。
3、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3月)。成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法制办、审改办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场化配置工作审核小组,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确定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具体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下发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由各职能主管(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于2007年2月15日之前报市纪委、监察局。
4、制度完善阶段(2007年3?4月)。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整个过程,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已经建立配置工作制度的,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加以完善;尚未形成规范性制度的,要抓紧建立,使公共资源配置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5、评估验收阶段(2007年5?6月)。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纪委、监察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各业务主管(监管)部门开展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对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存在不足,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作为我市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牵头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强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限定时间内制定出周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或管理办法,扎实稳步地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深入开展。市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加强沟通协调,搞好交易服务,积极有序地推进改革。
2、明确工作职责,规范配置过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切实抓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工作环节,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估;要依法做好配置项目审核、批准、确认等工作;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和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同时,对相关的评估、审计、监理、审验、代理等中介机构,必须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产生。
3、搭建配置平台,统一进场交易。各级各部门在继续抓好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有形市场的基础上,依托市产权交易中心,设立统一的资源配置中心,完善平台建设。除建设工程、土地矿产、政府采购暂按原有的平台进行配置外,其余可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一律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市场化规律进行公开配置,做到“六个一”,即“统一进场交易、统一发布信息、统一收取费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现场监督、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得收益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的经营成本,按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4、加强监督检查,推进改革落实。要充分发挥人大权力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各部门开展配置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应实行而没有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实施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交易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收益处置是否符合财政制度要求,以及配置效果是否得到群众认可等等。要扎实、深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政府投资体制、公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等改革,更大程序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5、强化后续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对于已进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应从简办理;对不依照法规、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认真依法处罚,并清理出市场。同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实行而未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依法办事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从中牟取私利,造成公共利益及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