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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台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2006-08-08 08:39  文章来源:南政〔2006〕综124号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对台工作的“五缘”优势,拓展“六求”作为,扶持台资企业发展,鼓励台商来闽北投资高优农业产业、加工业等,把南平建设成为海峡两岸(福建)山地农业合作实验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建设,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优化经营环境
1、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各部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外)商投资、发展农业产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投融资、用地、税收等方面为台商投资创造宽松环境。
2、牢固树立“服务台商就是服务南平经济发展”的观念,积极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3、台商享受与我市居民同等的投资待遇,可以自然人、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等形式申办有关手续,可直接申办个体工商户和有限公司。
4、台商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投资开发种养业的,除涉及前置审批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资农业项目的,需要审批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县、乡相关部门无偿代办。
5、台商投资农产品、林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加工,在投资三年期内,工商管理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6、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凡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7、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筛选一批规模大、带动面广、出口创汇能力强的台资农业企业列入各级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8、台资企业的地面物、厂房、设备等可作为金融机构的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台资农业企业的地面物如林木、毛竹经评估后可由银行金融部门给予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9、建立台湾农产品输入输出的“绿色通道”,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涉台农产品和食品,实行无假日预约加班制,做到简化手续、优先验放、减少环节、特事特办。交通部门对整车运送国家列名的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鲜水果、新鲜蔬菜、水产品的车辆免征公路车辆通行费。支持农业台资企业的发展,对在南平市境内整车运送农业台资企业生产的新鲜蔬菜、水果、水产品(鲜活或冰冻)的车辆免征公路车辆通行费。
10、台商投资兴办农产品物流中心或批发市场,享受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完善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在投融资、用地、税收等方面优惠以及对台贸易的相关政策。
11、鼓励争创名牌产品和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台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台资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台资企业,经质监局同意,在其有效期内,免予质量监督检查。对于外地企业冠予我市台资企业拥有驰名、著名商标的外地产品,享受地方产品的同等待遇。
12、规范企业检查制度。除统一布置或接到署名举报和安全、环保检查外,各级各部门(不包括外汇局、海关、检验检疫、环保部门,下同)应到市效能办报批报备后,方可到台资企业检查工作;市直部门不能绕过县(市、区)直接到县(市、区)所属企业检查工作。各类检查应统一组织进行,不得要求台资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台资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台商和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依法可以处罚也可以不处罚的,不予处罚。
13、规范台资企业报刊征订和培训、评比活动。不得强求台资企业征订报刊、入编书刊和接受指定性服务,不强制台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与评比活动。除慈善、赈灾等公益性捐赠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台资企业捐款或赞助。
14、涉及台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按收费手册的项目和标准开具通知书,台资企业持收费通知书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交纳。省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权限经个案批准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随意罚款。
二、优先保障用地
15、对于进入开发区(含工业园区)的台资项目,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上优先给予保证。台商可租赁集体农用地用于农业开发,所在地方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前提下,协助做好相关服务。
16、实行高科技项目优惠地价。对实际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其土地出让采取个案处理。对投资良种引进繁育等“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采取租赁集体农用地的方式解决用地需求。
17、对在闽北产业集中区及海峡两岸(南平)农业合作武夷新区内投资开发、引进项目的台资企业享受闽北产业集中区的优惠政策。
三、营造尊重台商的社会氛围
18、表彰台商突出贡献者。市委、市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台资企业与台商表彰大会,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台资农业企业,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平市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市、县(市、区)举办重大活动,应邀请台商协会(台商联谊会)正副会长和台商代表出席,增强台商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19、颁发《客商证》。对投资闽北农业,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的台商颁发《南平市客商证》,享受外商投资待遇。
20、关心台商投资者。市台商协会正副会长的公务用车在我市境内收费站免费通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台资农业企业壹部自用商务车在所在县(市、区)免征公路车辆通行费。台商子女在企业所在地可择校就读初中、小学,其缴纳学费与当地学生相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台资企业,投资者子女在我市择校就读高中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相关学校采用扩招方式解决。台商在我市各类医院就诊治病,按南平市民同等标准收费。持有台湾及国外小型汽车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知识辅导考试后直接到市公安交警部门换取驾照。
21、聘请台商参与管理。聘请台商协会(台商联谊会)正副会长担任海峡两岸(南平)农业合作武夷新区管委会荣誉职务,参与运作及对外招商等工作。市、县(市、区)效能办应聘请台商协会(台商联谊会)会长或台商代表担任监督员。
22、维护台商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做好台商投诉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台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征用或集体公益事业使用该土地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23、市、县(市、区)要开通效能投诉电话,受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各级党政领导及台办、外经等有关部门要经常走访台资企业,认真听取台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4、加强司法服务。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诉讼时,应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保护台资企业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的涉台案件,司法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台办通报。
25、建立南平市台商协会。组织在南平投资的台商成立南平市台商协会,促进台商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督查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对全市台资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指导和考核。


二○○六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南平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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