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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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14 11:41 文章来源:市卫生局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一、初审及受理
受理办证科按受理标准审核申报材料,次日移交卫生监督二科,二科收到材料后1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作出予以接收的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接收的意见,并反馈给受理办证科,第3日受理办证科对经营单位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二、审核
主管监督员现场监督审查。对符合标准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 "同意",科负责人签署同意许可项目,将材料移交给受理办证科,填写移交表;不符合标准的经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在此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违反者按无证经营予以处罚),整改到位后通知监督科,经监督员复验合格者,按上述符合标准进入办证程序,又不符合者于复验后次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并在《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上签署"不同意",经科负责人审核后,制作"关于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审查情况通知书"连同申办资料移交受理办证科,由受理办证科通知申办人。
三、复审
主管副所长按标准进行复审
四、审定
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人按标准进行审定
五、核发
受理办证科按标准进行核发,对符合标准的,制作、登记、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关于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审查情况通知书"登记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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